【时 效 性】 | 昆明税函[2003]17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12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函[2003]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按照市局推行计划(附后),组织好对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推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工作,并协同技术服务单位搞好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培训工作。
二、被取消防伪税控开票资格企业的开票系统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先由各局收缴保管,每半年上交市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