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地税发[2002]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苏财综[2001]94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所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价格)后,有关税收和专用发票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的单位,应持有关证件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做好发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