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函[2003]55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总局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与金融部门联系,掌握分析储蓄存款余额和利息支付的变化情况,科学预测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形势,落实对教育储蓄和扣缴税款入库的管理,结合3季度我市开展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发挥主观能动性,堵塞征管漏洞,力争全年收入有所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