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国税函[2005]34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将出口信贷作为企业借款列入核定退税投资总额的请示》(海国税发〔2005〕334号)已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出口信贷是国际上鼓励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本国出口商或国外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贷款。海南有限公司通过出口商银行(韩国输出入银行)向进口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提供贷款购买进口设备,从资金来源、偿还性及账务处理上看是企业的一种长期借款。因此,同意海南有限公司的出口信贷万美元作为企业借款列入核定退税投资总额。
此复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