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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屠宰税票证管理及鉴别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1998]2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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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近期,我省个别地方发现市场上有非法印制、倒卖屠宰税完税证明和税收定额完税证的问题,收购者凭此在屠宰环节抵扣税款,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针对这一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 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局最近下发的《关于规范使用屠宰税票证的通知》(皖地税[1998]209号)精神,严格屠宰税票证管理。

    二、 屠宰税完税证明和完税证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印制。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求纳税人在应税环节按章纳税,严禁使用伪造和擅自购买的屠宰税完税证明与完税证,一经发现,除应补缴税款外,还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出现擅自印制、倒卖税收票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调查,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 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和其它代征单位的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帮助代征单位搞好真假票证鉴别,使其依法做好税款代征和抵扣工作。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票证,一律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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