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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所字[200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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