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区)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产业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函[2002]40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