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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电信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税前扣除标准的函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1]1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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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中国电信集团安徽省电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安徽省电信公司工效挂钩有关问题的请示》(安徽电信财务[2000]41号)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的工效挂钩单位,你公司所属各电信企业均在工效挂钩范围之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规定,经认真研究,同意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分配给我省中央国有电信企业2000年度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基数16155.6万元,各电信企业按照你公司《关于核定2000年中央国有电信企业工效挂钩基数的通知》(安徽电信人资[2000]26号)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在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鉴于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地方农村电话并入安徽省电信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皖政秘[2000]248号)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关于安徽省农村电话国有资产划转问题的批复》(中国电信财务[2000]871号)均已同意全省国有农村电话企业资产于2000年12月31日起整体划归中央电信企业,全省国有农村电话企业2000年度按照你公司《关于核定2000年农话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安徽电信人资[2000]44号)提取的农话工资总额基数10541万元,准予在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电信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年终如有结余,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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