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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冀州市华林板业有限责任公司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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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冀州市华林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衡地税发[200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该公司是利用林业三剩物为主要原料全部生产中密度纤维板的企业,属于林产品初加工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71号)规定,同意免征该公司2004年度林木产品初加工生产经营所得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你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划分征税与免税项目,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等骗取免税的,要立即纠正,取消免税资格,追回所免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免征税款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请你局注意及时向省局反馈免税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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