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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国税函[2003]2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对2004年上半年所需专用设备数量,各市地局要于2003年9月18日前报送省局(流转税处)。自2004年起,各市地局于每年4月5日和9月5日前将下半年和次年上半年本地区所需专用设备数量报送省局(流转税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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