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黑国税函[2003]2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对2004年上半年所需专用设备数量,各市地局要于2003年9月18日前报送省局(流转税处)。自2004年起,各市地局于每年4月5日和9月5日前将下半年和次年上半年本地区所需专用设备数量报送省局(流转税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