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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有关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财税[2003]7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为适应我省个人收入增长的实际情况,简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纳手续,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并便于税务部门税源监控和实施纳税检查,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将我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部分补贴、津贴,自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统一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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