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5]47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局:
近日,我市房地产税收代征单位就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营业税问题咨询我局。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有关营业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九条:“只有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才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凡无偿赠与行为确属真实、合法、有效的,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上述赠与和受赠当事人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暂无限定。
在审核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下列资料: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的房屋赠与合同,即赠与书。2.房屋赠与公证书。3.赠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有代理人还须提供委托书)。4.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证明。
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不需开具税务发票。
各区局应将上述规定及时告知各代征单位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