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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松麻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3]6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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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开松麻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芜国税发[2003]154号)悉。经调查了解,开松麻是苎麻或苎麻掺入少量棉花、麻的下脚料及化纤等,通过清弹机设备加工而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该产品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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