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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我省在第二十八届奥运会上获奖运动员、主要教练员的决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地税发〔2004〕2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我省在第二十八届奥运会上获奖运动员、主要教练员的决定》(闽政文[2004]28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省政府发放的体育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发放的奖励(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我省在第二十八届奥运会上获奖运动员、主要教练员的决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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