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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纳税地点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发[2001]10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出于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原因,纳税地点极为分散,导致地税部门税收征管难以到位,容易造成混库、错库、欠缴等问题。为了规范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农村信用社的纳税地点重新明确如下:农村信用处缴纳的营业税由县(市)信用联社按应税收入汇总申报并集中纳税,由联社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征收,对市、州所在地域区范围内(含郊区、城郊)的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仍由省级税收征收分局直接征收。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否由联社代扣代缴,由各市、州地税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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