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的规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决定从3月1日起,开展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活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对纳税人过往年度纳税信用情况的评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共同营造我市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现就此项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每两个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本次等级评定活动的考核周期为2012-2013年,评定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以及持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暂不纳入本次评定范围。至2013年12月31日止,办理税务登记不足两年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14〕22号)文件规定,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二、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简称“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期限应连续计算, 2011年12月31日前只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纯地税管户”),之后由于“营改增”工作变更登记的纳税人,正常参评。
三、对设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单独申报纳税的,对总、分支机构均应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支机构不单独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四、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但相关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五、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采取纳税人自评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核评相结合的办法。
六、纳税人自评程序
(一)领取评定表:从即日起,符合本次评定范围的纳税人可到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的任一办税大厅前台领取,也可登录珠海国税网(http://zh.gd-n-tax.gov.cn)、珠海地税网(http://zh.gdltax.gov.cn)下载。
(二)评定表交回:纳税人自评95分以上并申请评A级的,应于3月25日前将评定表交到主管税务机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管户应分别交表至所属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自评95分以下的,应于4月10日前将评定表交到主管税务机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管户应分别交表至所属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
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详细事项,请登录珠海国税网(http://zh.gd-n-tax.gov.cn)珠海地税网(http://zh.gdltax.gov.cn),查阅有关规定。市国税局咨询电话:12366—1,市地税局咨询电话:12366—2。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