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地税函[2000]24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本通知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中,哪些事项纳税人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应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和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