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函[2000]2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本通知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中,哪些事项纳税人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应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和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