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财综函[2003]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有关问题的函》(闽地税函〔2003〕112号)收悉。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闽财明电〔2003〕4号)文件中,所列举的行业是减免其所经营的各项业务还是减免其从事文中所列举的业务问题,经请示财政部意见,所列举的行业是指其从事文中所列举的业务,所列举的行业从事超出所列举的业务的,不属于减免的范围。跨行业的企业,经营餐饮、旅店、旅游、娱乐、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业务的,也按照减免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