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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第二批经营性公路、桥梁收费票据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发[2001]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 [2000]137 号、湘政办函 [2000]174 号、湘政办函 [2001]4 号、湘政办函 [2001]63 号和湘地税发 [2000]2 号文件规定,现就第二批经营性公路、桥梁收费票据纳入地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2001 年 7 月 1 日起,经营性公路、桥梁(名单附后)收费必须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地税发票,原用收费票据一律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二、经营性公路、桥梁收费经营机构(公司)应凭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专业发票请领单》向交通厅的行业管理局领购发票,没有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专业发票请领单》不得领购发票。

    三、各地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公路经营机构(公司)收费发票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经营性公路、桥梁收费票据依法按时纳入地税机关管理。

    本文未尽事宜按湘地税发 [2000]2 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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