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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法[2004]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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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你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案件如何编制案号和收取受理费的请示(沪高法[2003]2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的案件是一类独立的新类型案件。为了便于司法统计,并正确表明这类案件的性质,应当将这类案件统一编号为字号。
  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的受理费问题,由于这类案件没有争议金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三条第()项之规定,按每件交纳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
  此复。
                           200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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