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粤Ⅳ标准汽油价格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价发电[2013]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规定,我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和中山6个市辖区内粤Ⅳ标准汽油的最高零售价格从2013年10月9日24时起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粤Ⅳ标准汽油的最高零售价格每吨下调140元。调整后,粤Ⅳ标准93号汽油为7.75元/升,每升降低0.11元;粤Ⅳ标准97号汽油为8.40元/升,每升降低0.12元。(具体价格见附件)

二、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和广泛宣传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三、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整后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稳定。

附件:广东省粤Ⅳ标准汽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广东省粤Ⅳ标准汽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自2013年10月9日24时起执行)

品名对民营批发企业的最高供应价格 (元/吨)最高批发价(元/吨)最高零售价

元/吨元/升

90号汽油(Ⅳ)9275 9375 9675 7.20

93号汽油(Ⅳ)9856 9956 10256 7.75

97号汽油(Ⅳ)10436 10536 10836 8.40

说明:汽油(Ⅳ)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车用汽油》(DB44/694-2009)。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