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4]24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乐山、南充、遂宁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川财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关于向下属分支机构分摊管理费的请示》(川财证券字[2004]2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川财证券经纪有限公司2004年度管理费按其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全年营业收入2%的比例进行分摊。
抄送:川财证券经纪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