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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5]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除无锡、苏州两市所属江阴、宜兴、常熟、昆山、张家港、太仓、吴江七市(县)外,我省其他县(市)邮政局因实行市(县)财务管理一体化模式,已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税收管理事项上划到其上一级邮政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元月二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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