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国税所[2001]5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和《关于民航总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7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国民用航空浙江省管理局及所属的中国民用航空宁波航站、中国民用航空温州站2001年度由民航总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下发前,民航总局在我省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2001年度已经在经营所在地缴纳的税款,不再退库,由总机构在汇总纳税时凭完税凭证统一办理税款抵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