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国税发[2006]6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国税发〔2005〕19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各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要针对落实《条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完善措施,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各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落实《条例》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将本地区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上报省局(财务管理处)。省局将结合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对各单位落实《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