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地税征[2002]1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04号)转发给你们,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企业申请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等事宜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征[2000]9号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