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文件及附件下载:苏政办发〔2003〕10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