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