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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3]13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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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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