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6]48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健宫医院有限公司为基本医疗保险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6〕20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的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北京市健宫医院有限公司属营利性医疗机构,因此,对北京市健宫医院有限公司为基本医疗保险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