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修改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新国税所函字[1998]55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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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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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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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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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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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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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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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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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使用新修改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所函[1998]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尽快安装该软件,并于1998年第二季度正式启用。各地在安装和使用修改后的税源管理软件时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区局所得税管理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