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2003]17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3]12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3]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不予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