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从联邦德国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德税收协定待遇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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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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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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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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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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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国税外字第042号
中国银行:
(88)中资字第73号来函收悉。关于你行从联邦德国取得的利息,包括购买债券的利息,享受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的问题,经我们同德方主管当局联系磋商,现接联邦德国财政部克劳斯先生于1989年1月24日来函,代表德方主管主局确认“联邦德国支付给中国银行的利息,将按照两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四目的规定,免征德国预提税。”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