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地税发[2001]13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东方、白沙、乐东、琼海、保亭、文昌、琼山、儋州、通什财政局,临高、万宁、屯昌、昌江农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留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免税审批权限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