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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沈国税发[2002]2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县(市)县: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辽国税发[2002]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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