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乌地税函[2002]10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支持企、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指示意见,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企业解除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位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规定,经研究,“当地上年平均工资水平”,全区统一确定为22,000元/年。
2、上述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不再退库;未扣缴的,按本规定执行。
3、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所得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