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无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工商法规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233号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请示》(工商法字[1999]241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各类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 支机构,均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和经营单位),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现行有关规定,该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 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