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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地税函[2005]152 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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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常地税发 [2005]72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从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 [1995]019 号)中的计税规定,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以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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