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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地税发[2005]1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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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今年6月中下旬,我省部分地区遭遇百年一遇的洪涝灾害,受灾地区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为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帮助受灾企业和群众恢复生产渡过难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局提出以下八条税收扶持政策:

    一、对受洪灾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区)、市地税部门逐级审核,报省地税局审批,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受灾后半年或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二、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资源型矿山,可由受灾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市财政和地税部门逐级联合审核,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资源税(已征的不退)。

    三、纳税人通过政府指定向洪灾捐赠管理机构的捐赠支出,可凭捐赠票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给予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因洪灾遭受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准予在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洪灾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可给予本年度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已征的不退)。其减免企业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批准;1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批准。

    五、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的不退)。

    其中,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在3-10万元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批准。

    六、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对第3季度的定额进行调整。

    七、对受洪灾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八、对受洪灾影响、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区)以上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以上,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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