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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

【时 效 性】 宁劳社就[2005]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各分局(局)、县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5]1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5]17号    2005年7月28日

各市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各有关厅、局,省各直属企业:

    为做好夏季防署降温工作,保证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有序进行,经研究,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二、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企业应合理安排夏季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改善企业职工的劳动环境条件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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