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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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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问题的请示》(成国税发[2005]51号)收悉。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纳入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进行认证和比对,因而在办理退(免)税时无法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及协查信息对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为此,你局在办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对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发函到供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查,待回函核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有效及已纳税后,方可按规定办理退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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