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国税发[2002]40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国税局要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做好2003年1月1日起地产地销货物恢复征税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政策的平稳过渡。
二、各市县国税局应加强对纳税人地产地销货物生产经营情况的审核。纳税人应如实申报2002年度自产货物岛内销售情况,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正确核算本年度的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不得虚增地产地销货物销售收入和推迟抵扣进项税额。如发现弄虚作假,一律按偷税论处。
三、各市县国税局应于2003年一季度前按省局的有关规定对本地区享受地产地销政策的纳税人2002年度地产地销货物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按照地产地销货物实际生产销售情况及税务机关核定的地产地销比例计算当年应补(抵或退)税额,并予及时调整。
四、此前我局制发的与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的各项管理规定于2003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但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2003年1月1日前的税收情况进行检查时,仍可按原规定进行处理。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