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海关法规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为方便来往于香港与深圳大铲湾的小型船舶办理进出境手续,海关总署决定,自2008年7月1日零时起,来往于香港与深圳大铲湾的小型船舶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2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