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2002]10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3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2002年2月9日财税[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冶金矿山发展,平衡不同类型企业的资源税负担,鼓励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