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地税函[2001]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山东金丰印业有限公司:
为更好地满足省内外发票印制工作的需要,经省地税局考察研究,确定山东金丰印业有限公司为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承印企业。
山东金丰印业有限公司承接省内发票印制业务,必须凭省地税局开具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通知书》安排生产;对承接的外省、市发票印制业务,须凭当地省级税务机关的介绍信及发票印制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及省地税局开具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通知书》安排生产。
山东金丰印业有限公司要组织全厂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发票承印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对发票承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安全、保密、质量检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发票防伪用品的采购、发票的印制、保管、运输等各环节要严格把关,指定专人专职负责,并严格按省局的规定进行发票防伪用品的采购和废(次)品、边角余料的销毁。省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如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发票承印企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