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地税发[2005]16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税务机关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各直属局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新《办法》,尽快了解掌握其内容和要求,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按新《办法》执行。各直属局应根据新《办法》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及时宣传、布置纳税人依时办理审批事项的申报审批,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按时完成汇算清缴各项工作。
三、从本年度起,各直属局应于6月15日前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以便省局及时汇总上报总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