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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企业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2005]9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92号)的精神,为支持我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同意对我省各市、州、县的广播电视企业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广播电视企业应对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加强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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