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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郑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公司(集团)等单位向所属企业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国税函[2002]2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湖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武汉市、襄樊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郑州铁路局多元经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02年度管理费预算的批复》(豫国税函[2002]350号)和《关于郑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公司(集团)2002年度管理费预算的批复》(豫国税函[2002]33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等规定,同意对郑州铁路局多元经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鄂所属武汉分局、襄樊分局、武汉设计院等三户企业,2002年度分别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为90万元、63万元;2万元,准予税前扣除;郑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公司(集团)在鄂所属武汉科研所多经、武汉计量所多经办、武汉运校多经办等三户企业,2002年度分别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为1万元、0.5万元、1万元,准予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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