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的通知
【时 效 性】 |
苏国税发[2005]第203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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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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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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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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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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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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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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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的规定,现将全省国税机关确认的失踪、走逃纳税户以及其他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被公告的纳税人必须依法缴清所欠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国税机关追缴欠税的,国税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