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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严审批延期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1998]18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据省局组织收入督查组发现,一些国税机关擅自越权审批延期缴纳税款,致使税款不能及时入库。为此,省局要求,今年后四个月,原则上不再审批延期缴纳税款,不按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加收滞纳金,并优先入库。对纳税人遇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特殊困难的,必须在国税机关确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县及县以上国税局(分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必须报经地、市国税局局长批准。

    二、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因不可抗力需再次延期缴纳的,地、市国税局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经省国税局局长批准。省局将把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列入各级目标考核内容,对违反规定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将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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